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某某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民初4872号 原告:***,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青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院长。 被告: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49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山西世纪中试电力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2019年10月30日,原告***以“因劳动争议案由非本案准确案由,原告将以侵权案由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