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502民初829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孔目江生态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江西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8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2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