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

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69850549,住所地:江苏高邮市送桥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更名为渭南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0433895R。住所地:渭南市经开区工业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更名为渭南高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渭仲字第8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411444.15元及利息(利息以4411444.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从2021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仲裁费52797元;4、承担案件执行费51017元。 执行中,1、以4861743.31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尾号2951-000001账户内资金,实控资金49656.05元;以492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在浦发银行尾号0310账户内资金,实控资金1310954.13元;以100000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尾号2951-000001账户内资金,实控资金0元; 2、线下调查,渭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反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730433895R无结果;渭南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2宗,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陕(2021)渭南市不动产权第***号、陕(2021)渭南市不动产权第***号,因其用途均为城镇住宅用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宗地上均建有保障用房,未采取查封措施。2023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转账支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工程款50万元整,待双方最后核算欠款本息时予以扣减。 3、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浦发银行账户内扣划120万元工程款、52797**裁费后,对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申请予以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渭南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表示同意。 2023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以双方正在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陕05执2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