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连市路灯处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1042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新星国际大厦15楼。
负责人:梁忠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祥群,男,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市路灯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一街60号。
负责人:厉秉智。
被告:于洪波,男,199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被告:***,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
被告: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柏乃华。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路灯处、于洪波、***、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催交,原告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宁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