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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18007号 原告:曹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某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