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5108号
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胡同84号2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16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