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14933号 申请人: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娘娘庙胡同84号2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七北路42号院16号楼6层601。 法定代表人:***。 在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与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98144.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498144.14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正天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安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98144.1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