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75号 原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沛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古柏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外墙漆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中杭国际花园一期01、08、09、10幢房屋进行外墙漆施工。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的95%,被告分文未付。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4996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工程造价鉴定费35000元;2、原告对上述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外墙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中杭国际花园一期01、08、09、10幢房屋进行外墙漆施工,施工单价为每平方米106元,按实际施工面积决算。约定竣工验收后,被告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于2015年2月15日竣工验收。因双方对工程未进行决算,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江苏中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中杭国际花园一期01、08、09、10幢外墙漆工程造价为2788236.75元。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总价的95%,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为2646925.91元。原告为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外墙漆施工合同》1份,工程验收确认单1份,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发票1张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主张工程款,依法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中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南京艾尔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646925.91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原告工程造价鉴定费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对上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