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10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东沛路**。 原告***与被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