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82民初104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与被告**、南京艾尔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