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与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5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5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边琨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01号8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斯冰。
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与鼎能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9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股权、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账户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商业保险。本院于2022年11月7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号院×号楼×单元×××、×××、×××、×××、×××、×××、×××、×××、×××、×××、×××、×××、×××共13套房产,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及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现场查看。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182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惠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焦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