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74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新源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王化村300号。
法定代表人:于涛,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59号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被告:***,男,41岁,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新源顺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北排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慧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