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0民初1401号
原告: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良田屯村北110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怀来县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