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新0109民初6221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建设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373.2元(当庭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80501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6299.58元(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280501元×3.85%÷12个月×7个月);3.本案诉讼费、送达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承包的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域龙湾A、B、D、E地块零星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21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建安建设公司的进疆负责人被告***进行结算,双方就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共计342373.2元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确认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尚欠工程款280501元是经双方结算确认过的,金额准确,该款项应由我付给原告。原告所主张的案涉工程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我方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5日,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新疆华域龙湾A、B地块零星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名称:新疆华域龙湾A、B地块零星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红山路1号;承包范围:1.A区1#西山墙雨排管处保温及墙面施工。2.B区单元进户处排水管线保温及墙面恢复。3.B区地下车库进出口位置快速堆积门封堵。4.B1西山墙一层通风道处封堵及井内排水管保温施工。5.B区幼儿园用餐电梯封堵及墙面开检查洞口施工。6.A区配电室隔墙及防火门。7.A区。D区水表改造。第四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发票提供1、工程造价:合同造价(含增值税):275500元(小写),大写:贰拾柒万伍仟伍佰元。其中增值税金额:22747.7元(小写),不含增值税金额:252752.3元(小写)。.。.。.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2019年12月30日,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E区幼儿园消防工程)》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E区幼儿园消防工程);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华域龙湾E地块幼儿园;3.承包范围: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E区幼儿园消防工程),施工图纸内消防工程及甲方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第四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发票提供1、工程造价:合同总价(含增值税):297830.72,大写:贰拾玖万柒仟捌佰叁拾元柒角贰分。.。.。.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2020年1月10日,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华域龙湾项目A、B、E零星抢修工程)》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华域龙湾项目A、B、E零星抢修工程);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华域龙湾A、B、E地块;3.承包范围: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华域龙湾项目A、B、E零星抢修工程),施工图纸内工程及甲方施工方案确定的内容。第四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发票提供1、工程造价:合同总价(含增值税):197555.72元,大写:壹拾玖万柒仟***拾伍元柒角贰分。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2020年6月16日,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承包人)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发包人)签订《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整改维修施工)》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整改维修施工。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华域龙湾A、B、E地块。3.承包范围:1.华域龙湾E区幼儿园室内完善;2.B地块4号楼消防回车场整改;3.A区。B区、E区、售楼部零星;4.E区室外消防回车场地完善施工;5.B区4#楼南侧消防登高维修;6.A区7#楼和1#楼花砖地面增加细石混凝土,具体详见附件工程相关资料:施工方案、预算等。第四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发票提供1、工程造价:合同总价(含增值税)包干价:576981元,大写:**柒万陆仟玖佰捌拾壹元整(其中:1.华域龙湾E区幼儿园室内完善140807.51元,2、B地块4号楼消防回车场整改130699.86元,3、A区、B区、E区、售楼部零星80244.63元,4、E区室外消防回车场地完善施工160675.08元,5、B区4#楼南侧消防登高维修58847.41元,6、A区7#楼和1#楼花砖地面增加细石混凝土5706.11元)。.。.。.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天沟雨水改造等相关施工)》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天沟雨水改造等)。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华域龙湾A地块。3.承包范围:1.华域龙湾B5商铺楼顶风机口封堵;2.B区地下室桥架整改及防火封堵;3.A地块拆人防临时电缆、E区至D区电缆移除及重新安装;4.A区2~5#楼12层天沟雨水管改道等。第四条: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和发票提供1、工程造价:合同总价(含增值税)包干价:184835.85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伍分(其中:1.华域龙湾B5商铺楼顶风机口封堵29480.42元;2.B区地下室桥架整改及防火封堵10278.99元;3.A地块拆人防临时电缆、E区至D区电缆移除及重新安装17076.44元;4.A区2~5#楼12层天沟雨水管改道128000元)。.。.。.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被告建安建设公司(乙方)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人防工程、消防整改)》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人防工程、消防整改);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华域龙湾A地块;3.承包范围:A地块人防工程、消防整改等。第四条:1.工程造价:合同总价(含增值税)包干价:826952.17元,大写:捌拾贰万陆仟玖佰**贰元壹角柒分。.。.。.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委派***担任现场负责人,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
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承包人,乙方)与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华域龙湾A地块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该合同所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第1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华域龙湾A地块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工程施工合同;1.2、工程地点:***项目部(华域龙湾A地块人防);1.3、承包范围:暂定15400平方米人防工程中的地面工程包含地面环氧砂浆地坪漆及踢脚线、橡胶停车定位器、地面标线、护墙角、减速带、地库行车导视标牌、凸面反光镜及其他交通配套措施等。详见技术规范要求和施工图纸,以及甲方所要求的与本工程有关的配合工作。.。.。.1.7、本合同价格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形式,合同价款(含增值税)698000元整。.。.。.第3条乙方工作3.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2021年9月19日,被告***作为被告建安建设公司(甲方)的负责人与原告***(乙方)签订《确认书》,内容为:甲方承包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域龙湾A.B.D.E地块零星工程、AB地块零星施工合同、E区幼儿园消防工程、A/B/E地块零星工程、A区地坪漆工程、A地块天沟雨水改造等相关施工工程、A地块人防工程消防整改及其他零星工程,上述工程实际均由乙方组织施工(乙方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施工人),并且均已竣工验收合格。现经双方核算确认:1、乙方施工的上述工程总价款为3255343.36元,甲方扣除1.5%的管理费48830.15元。2.甲方就上述工程尚欠乙方工程款为391203.35元,扣除管理费后尚欠付工程款342373.2元(其中包含业主未支付质保金61872.2元)。甲方承诺将于本确认书签订后20日内将欠付的280501元一次性支付完毕,质保金在业主支付后15日内支付完毕。
另查明,2020年1月19日,被告建安建设公司出《企业法定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我公司***为我公司进疆负责人。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均认可案涉七项工程实际施工人系原告***。
以上事实有《确认书》《企业法定人授权委托书》《新疆华域龙湾A、B地块零星施工合同》《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E区幼儿园消防工程)》《新疆华域龙湾零星施工合同(华域龙湾项目A、B、E零星抢修工程)》《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整改维修施工)》《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天沟雨水改造等相关施工)》《新疆华域龙湾零星工程施工合同(A地块人防工程、消防整改)》《华域龙湾A地块地下人防工程地面工程施工合同》、单项工程结算造价确认表、结算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承包案外人新疆北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华域龙湾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由原告***完成了案涉工程相应的施工任务,即原告***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作为被告建安建设公司的进疆负责人与原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签订《确认书》,被告建安建设公司应按该确认书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2805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时间为签订《确认书》后20日内,被告建安建设公司未按该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当以工程款2805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进行计算,即6133.75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当庭表示同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501元,应当认定为债的加入,其应承担280501元工程款的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建安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一审中答辩、质证、举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0501元;
二、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6133.75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80501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0.09元,庭审终结前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为286800.58元,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602.01元,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77.01元,剩余案件受理费928.0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热 · 买买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