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爱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辖终2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54355012,住所地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爱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7HP68767,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十八湾27号A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爱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0205民初28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爱本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2022年8月,其与被告建安公司约定由其承包无锡恒大观澜府项目部分楼房的精装修工程,工程于2022年12月底完工并于2023年1月1日交付。其施工的工程款共计1377403.16元,建安公司仅支付1043474元,剩余333929.16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3392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被告建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2022年8月10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其登记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定淮门大街11号B座5层,故锡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爱本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建安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爱本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单中载明包工包料安装,预估结算书中亦载有安装人工费等内容。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告爱本公司与被告建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材料采购合同,但从爱本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单、预估结算书等证据中可知爱本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系包工包料的安装装修工程款。本案立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无锡市锡山区,该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双方在材料采购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建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建安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之间仅存在一份暂定总价为323936元的《材料采购合同》,两者之间仅有买卖法律关系,不存在所谓的不动产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即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对爱本公司提供的所谓“结算单”,真伪不明,其公司概不知情,一审法院根据该份证据直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爱本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管辖异议系程序性审查,根据爱本公司诉请,其诉求不仅包含《材料采购合同》项下的合同价款,还包含无锡恒大观澜府项目部分楼房的精装修工程的包工包料安装、工人工资等,为此该公司在起诉时提供了初步证据,故该诉请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特征,应归类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基于案涉无锡恒大观澜府项目部分楼房装修工程款提起诉讼,案涉不动产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综上,建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