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063号
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7144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535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上海医药集团(本溪)北方药业有限公司ADC药物中试及生产建设项目风貌工程(外幕墙、门窗工程)的施工协议,后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协议由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此项目的幕墙施工。现原告早已依约施工完毕,被告尚未全额支付原告劳务费,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371441元、农民工租房费用15350元,共计386791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费和租金,被告也答应支付,但至今迟迟不予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得已,诉讼来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应当由自然人作为原告。本案中,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起劳务合同纠纷之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是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