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执814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安徽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东河园平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075179-8。
法定代表人:桂绍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702执8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汪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