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791民初57号
原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0680746208(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华山风景区柯村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6790499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488660-9。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地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2元,予以免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