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马鞍山金顶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与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民初4723号

原告:马鞍山金顶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湛江,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富强,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黄鑫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保华,女,196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鞍山金顶粉煤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杜 谦

人民陪审员 金 瑶

人民陪审员 宋启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