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791执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泛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皖1791执36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58×××90上存款473082.11元,现因该账户系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为贷款在该行设立的最高额质押保证金专户,在贷款即将到期实现该质押物权的情形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该质押保证金专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韵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在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58×××90上存款473082.1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勇
审判员柏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