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知民初1087号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5栋2015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环清新人工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华严北里俊峰华亭嘉园A座(住宅)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清新人工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无忧原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