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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301民初2088号 原告:齐某某,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齐某某于202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