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3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花园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胡菊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新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伦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格陵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18号鑫龙大厦1幢10306室。
法定代表人郭选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俊华,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格陵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二审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16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延 萍
审 判 员 田 丽 娟
审 判 员 马 志 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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