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12民催1号
申请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4106227429,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浑南区。
申请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银行汇票(票据号码20022715,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吉林省富邦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付款行工商银行沈阳浑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维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