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保234号
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小玲。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103执保8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130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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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马 军
二0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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