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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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2723号之一
原告:浙江金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狮峰村石在岭顶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7191794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813816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金欣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欣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欣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浙江金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