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1695576T。
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宝山路西段11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6461F。
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大徐镇(象山县城东工业区珠海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81381687。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0582599474。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联丰路141号1128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37DJ1J。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白云山路78号2幢01号20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5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诉讼费等暂计290294.35元。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等暂计1802758.4元。
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5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86278.33元。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余额664405.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中被冻结的轮候)。
2.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10号1-10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8号1-8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1幢9号1-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2幢42号1-1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7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9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216不动产、宁波市奥创水晶中心地下室1-184不动产,本院已查封。
因已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处置上述破产不利于案件审查。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案已执行到664405.5元,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实现债权664405.5元,其余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鸿顺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迪赛前丰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奥冠置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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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代书记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