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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等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行初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妻子。 原告***,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系***父亲。 原告**,男,199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系***儿子。 原告**,男,201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系***儿子。 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同上。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浙江海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文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区长。 应诉负责人**,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下城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小区***苑1幢4单元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现住杭州市下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协议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