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1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系***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园小区***苑1幢4单元底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75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对方通话人身份无法确认,且通话内容不能达到***的待证目的,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