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男,200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一组)。
法定代理人:**2,男,195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东新园小区***苑1幢4单元底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1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菲服饰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836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