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40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柴世民,区长。
原审第三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园小区***苑1幢4单元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诉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无权代表***处置案涉房屋,***所签订的案涉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 觅
审判员 贾 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