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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223民初2218号 原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xxx有限公司,住xxxxx。 法定代表人:覃某某,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经理。 原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沈阳xxxx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