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40号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7街3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化。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何梦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芮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