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翔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40号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7街3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化。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国。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何梦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胡 芮

书 记 员  何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