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129号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1楼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鹏,四川铸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篁湾新村7街3号。
法定代表人:袁晓化,职务不详。
被告:**兴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瑞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心海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兴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晞鲲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人民陪审员 葛宇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艾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