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01民初294号
原告:阿克苏市天元输送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庚德,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阿克苏市天元输送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恒瑞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天元输送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天元输送机械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计2259元,由原告阿克苏市天元输送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勤
二 〇 二 〇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畅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