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981民初4044号
原告: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镇溪南村大道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鹤山路6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鹤山路65号(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福里村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公司)与被告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郊居委会)、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南郊村经联社)、第三人福建省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郊居委会、南郊村济联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磐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472,6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至南郊居委会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详见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计算表);⒉南郊居委员会返还恒拓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计至南郊居委会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⒊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代垫款1,733,2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1,733,28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南郊居委会付清款项之日止,具体详见代垫款利息计算表);⒋南郊村经联社对南郊居委会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⒌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赔偿恒拓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诉讼过程中,恒拓公司变更前三项诉讼请求为:⒈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366,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7,751,18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438,35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176,763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⒉南郊居委员会返还恒拓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⒊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代垫款1,733,2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7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算;以229,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算;以1,078,4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6日起算;以26,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9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5日起算;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1日起算;以52,72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9日起算;以226,08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25日起算,上述利息按月利率1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22年7月,南郊居委会就福安市城南南郊新村(秦溪洋过溪坂ABC地块)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恒拓公司与磐瑞公司作为联合体参与投标,并依法中标。2022年8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招标人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及磐瑞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恒拓公司已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7,417,529元。2022年8月5日,南郊居委会与恒拓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磐瑞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福安市城南南郊新村(秦溪洋过溪坂ABC地块)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南郊居委会将案涉工程发包给恒拓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7,417,529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本工程的结算审核按照宁德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最终结算金额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以招标人的批复意见为准。同时,合同还约定:联合体工程款由业主向联合体的牵头方统一支付,该成员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再向其他成员支付;小区天然气费用及广电移动电信入网费用由中标单位先行垫付,如发包方确实无力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垫款或发包人当期应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按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垫款利息和违约金。恒拓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组织工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恒拓公司向南郊居委会报送了案涉工程结算资料。经南郊居委会委托,结算审核单位中联玉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认定送审造价41,255,533元,核减数3,811,047元,核定造价37,444,486元。南郊居委会和恒拓公司对上述结算造价进行了确认。截至目前,南郊居委会及南郊村经联社仅向恒拓公司支付工程款20,971,858元,尚欠工程款16,472,728元。南郊居委会拖欠恒拓公司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恒拓公司有权要求南郊居委会依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2018年3月25日,中共福安市委、福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委发〔2018〕1号,以下简称安委发〔2018〕1号文件),目标为2018年全市完成45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439个行政村、11个原村改社区居委会、8个原村改居委会)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全市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2020年全市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南郊居委会属于该批清产核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意见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及非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改革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特殊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别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民自治事务。即南郊村经联社成立后,原南郊居委会的集体经营性资产由南郊村经联社代表集体行使管理权,即南郊村经联社名下的资产来源于原南郊居委会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因此,南郊村经联社对南郊居委会欠付恒拓公司的全部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法院判如所请。
南郊居委会辩称,对订立合同及已结算的金额无异议,但双方未做最后对账。2025年11月10日,南郊居委会还向恒拓公司转账13万元,但恒拓公司未计算在内。恒拓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有出入,南郊居委会应该是在结算报告出来后28天内支付余下工程款,逾期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应按国家规定利率标准计算。另外,恒拓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实际上是投标保证金,不是履约保证金,案涉工程项目为恒拓公司垫资施工的工程项目,南郊居委会不需要收取恒拓公司的履约保证金。另外,南郊居委会在恒拓公司中标后,已将投标保证金及时退还恒拓公司。此外,对恒拓公司主张的代垫款数额无异议,但该笔款项已还清。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的两千多万元中包含了该笔代垫款及投标保证金,因此,该笔款项不存在违约金。
南郊村经联社辩称,由法院依法认定南郊村经联社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磐瑞公司述称,对恒拓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无异议,磐瑞公司与恒拓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属实。根据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关于联合体工程款的约定,业主向联合体的牵头方统一支付工程款。现恒拓公司向业主方主张工程款及利息,磐瑞公司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⒈2019年7月29日,南郊居委会与福建中冶永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南郊居委会将福安市南郊新村(秦溪洋过溪坂A、B、C、D、E地块)建设项目发包给福建中冶永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21,669.5704万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
⒉2020年6月16日,南郊居委会根据安委发〔2018〕1号文件要求,登记成立南郊村经联社。原南郊居委会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南郊村经联社,并由南郊村经联社作为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同日,福安市农业农村局向南郊村经联社颁发一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证上载明:成立日期2020年6月12日,资产情况集体土地总面积6亩,资产总额11,272,300元,业务范围为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⒊2022年7月13日,南郊居委会召开“两委班子”会议,讨论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相关事项,会议决定:投标保证金50万元,村民筹款未到位情况下,投标人自己充分考虑垫资财务成本,业主单位不予利息补偿,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工期,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2022年7月15日,恒拓公司向南郊居委会支付投标保证金50万元。
⒋2022年7月20日,南郊居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进行讨论,并表决同意以下事项:该项目为村民集资。由于村民筹款到位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且项目包含的自来水、夜景照明、“三网通”、天然气等单位工程由地方政府相应业务部门负责施工,所以资金由中标人先行垫付;因为是全垫资项目,根据村民筹款情况拨付进度款,但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施工进度,否则视为施工方违约,等。之后,南郊居委会对福安市南郊新村建设项目的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⒌2022年8月1日,招标代理机构福州闽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及磐瑞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恒拓公司与磐瑞公司中标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为37,417,529元。
⒍2022年8月5日,发包人南郊居委会与承包人恒拓公司(联合体牵头人)、承包人磐瑞公司(联合体成员)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南郊居委会将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发包给恒拓公司、磐瑞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7,417,529元;工程承包范围为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景观绿化、硬质广场、游步道、景墙、标识标牌、市政电力工程、智能化工程等相关配套,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工程总日历天数为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工程的结算审核按照宁德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最终结算金额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最终结算金额以招标人的批复意见为准;履约担保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金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后90日止;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向联合体的牵头方统一支付,该成员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再向其他成员支付工程款;小区天然气入户费用及广电移动电信入网费用由中标单位先行垫付;按月支付进度款,即当月确定的合格工程量所含款项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的28天内,发包人支付至累计工程进度款的85%;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28天,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承包人企业基本账户,承包人支取工程款时,承包人应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并及时提供完税证明;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村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下,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发包人确实无力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垫款或发包人当期应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垫款利息和违约金;发包人应在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后28天内完成支付;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缺陷责任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当日,发包人与承包人还口头约定案涉项目为承包人全垫资项目。
⒎2022年8月20日,恒拓公司与磐瑞公司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23年6月26日,福安市南郊新村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2023年11月24日,案涉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南郊居委会使用。
⒏2025年9月5日,中联玉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南郊居委会的委托作出中联玉德造字〔2025〕0905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结果为:本项目结算送审造价为41,255,533元,审核后工程造价为37,444,486元,净核减3,811,047元。当日,南郊居委会和恒拓公司对上述结算造价进行了确认。之后,南郊居委会未按约定向恒拓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遂引发纠纷,由此成讼。
另查明:⒈2023年1月6日至2025年11月10日,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2,078,186元。另外,2023年1月6日,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95,000元。
⒉2022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监理单位河南省君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南郊居委会签认后,向承包人出具四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其中,2022年9月22日,南郊居委会签认001、002《工程款支付证书》,付款金额分别为779,180元、2,874,600元;2022年10月23日,南郊居委会签认003、004《工程款支付证书》,付款金额分别为2,331,846元、1,766,095元。上述四份支付证书付款金额共计7,751,187元。
⒊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7月23日,监理单位经南郊居委会签认后,向承包人另外出具五份《工程款支付证书》,支付证书上载明的付款金额分别为4,348,637元、9,354,470元、3,973,607元、4,170,520元、5,669,302元,共计27,516,536元。
⒋截至2025年10月3日,除上述7,751,187元、5,438,350元外,南郊居委会还应向恒拓公司支付2,176,763元(审核价37,444,486元-7,751,187元-5,438,350元-已支付款项22,078,186元)。
⒌2024年12月26日,宁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向南郊居委会等单位发出《关于通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准予接入公网的通知》,通知中载明:宁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委托福建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宁德站对南郊居委会提交的福安南郊鸿源华府小区通信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开展了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并已通过审核,准予接入公众电信网络。截至2025年4月18日,恒拓公司为南郊居委会代垫天然气、光纤款共计1,733,280元,除其中的226,080元垫付款外,其他笔款项的垫付时间、金额分别为:2022年8月16日79,800元、2022年12月7日229,600元、2023年7月25日1,078,480元、2023年10月18日26,600元、2025年3月4日20,000元、2025年3月10日20,000元。
⒍2025年11月13日,磐瑞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同意及授权恒拓公司,并以恒拓公司为原告向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主张工程款。在本案中对恒拓公司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权利。
⒎2025年11月14日,恒拓公司制作一份《恒拓公司收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工程款明细》,明细中载明:截至2025年11月10日,恒拓公司共收到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工程款22,078,186元,其中,南郊村经联社支付7,048,000元,南郊居委会支付118万元,其余款项为村民转账支付。同日,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明细尾部签注“情况属实”、签名,并签印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公章。截至当日,南郊居委会结欠恒拓公司工程款共计15,366,300元(37,444,486元-22,078,186元)。
⒏2022年8月、11月、12月一年期LPR为3.65%;2023年7月一年期LPR为3.55%,2023年8月-11月一年期LPR为3.45%;2025年3月、4月一年期LPR为3.1%;2025年10月一年期LPR为3%。另外,恒拓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恒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福建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销售合同》《管道燃气设施用户合同》《工程款支付证书》《恒拓公司收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工程款明细》《情况说明》、安委发〔2018〕1号文件、兴业银行汇款回单、诉讼费发票等证据,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提交的存款明细账、《南郊社区代表大会表决表》《会议记录》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明,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恒拓公司主张南郊居委会向其支付工程款、保证金、代垫款及相应利息依据是否充分,南郊村经联社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恒拓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
本院认为,南郊居委会与恒拓公司、磐瑞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恒拓公司、磐瑞公司已按约定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南郊居委会依约应向恒拓公司、磐瑞公司支付工程款。就本案而言,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如需审计部门介入时则以审计报告为准)28天,发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处罚款除外),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业主向联合体的牵头方统一支付,该成员在收到业主的付款后再向其它成员支付。”从上述约定看,案涉工程待有关部门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后28天,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至审核价的97%,余下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付清。造价审核机构在2025年9月5日完成对案涉工程的造价审核,根据前述约定,发包人应于2025年10月3日(2025年9月5日后28天)前向承包人支付审核价97%的工程款。另外,案涉工程从竣工验收合格的2023年11月24日起至造价审核机构作出审核报告的2025年9月5日止,已达1年9个月,超过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因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发包人应于2025年10月3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审核价100%(含3%的质保金)的工程款。另外,案涉工程的另一承包人磐瑞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亦向本院表示对恒拓公司作为原告向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主张工程款无异议,对恒拓公司所提的诉讼请求不再主张权利。因此,恒拓公司主张南郊居委会向其支付余下工程款15,366,300元(总造价37,444,486元-已付工程款22,078,186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二、关于工程款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及标准问题
(一)工程款违约金的支付期限的认定。
首先,2022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南郊居委会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签认过四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应付款金额合计为7,751,187元。根据双方关于“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之约定,截至2022年11月6日(上述四份支付证书最后一笔签认时间2022年10月23日后14天),南郊居委会结欠恒拓公司工程款7,751,187元。
其次,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7月23日,监理单位经南郊居委会签认后,另外向承包人出具五份《工程款支付证书》,应付款金额合计为27,516,536元。上述五份支付证书最后一笔应付款时间为2023年8月6日(2023年7月23日后14天)前,即截至2023年8月6日,南郊居委会除已支付的22,078,186元以及前述7,751,187元外,还结欠恒拓公司5,438,350元。
如前所述,南郊居委会应于2025年10月3日前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含3%的质保证)37,444,486元。因此,除上述7,751,187元、5,438,350元外,南郊居委会扣除已支付款项22,078,186元外,还应在2025年10月3日向恒拓公司支付2,176,763元(审核价37,444,486元-7,751,187元-5,438,350元-已支付款项22,078,186元)。南郊居委会未按前述约定期间向恒拓公司付款,依约应在应付款之日的次日向恒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关于工程款违约金支付标准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第12.4.4条虽然约定:“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该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对“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作以下特别约定:“在村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下,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如发包人确实无力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垫款或发包人当期应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垫款利息和违约金;”另外,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6.1.2条中关于“发包人违约”中还约定:“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的前提是村民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下,且即便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若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此情形下,如发包人确实无力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按当期应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对于南郊村村民的自筹资金未到位,以及承包人未依约向发包人发出付款通知之情形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逾期利息,双方未作明确约定,双方仅约定:“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可视为双方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约定不明。
另外,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案涉项目为承包人全垫资项目”之约定,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案涉项目为承包人全垫资项目,恒拓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2%计算垫资工程款利息,亦不符合前述规定。因此,恒拓公司主张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依据不足。根据恒拓公司的诉请,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将恒拓公司主张的工程款违约金调整为:以7,751,18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438,35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176,763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关于恒拓公司主张的保证金及利息问题
恒拓公司主张其于2022年7月15日向南郊居委会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南郊居委会应返还保证金50万元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损失。
南郊居委会认可恒拓公司有向南郊居委会支付上述50万元,但认为该笔50万元为投标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该款包含在2000多万元中,无需单独偿还。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南郊居委会主张案涉50万元已偿还,但未提交用途备注为偿还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南郊居委会关于恒拓公司向其缴纳的保证金50万元已偿还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外,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约定:“履约担保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金提交时间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提交;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后90日止。”而本案恒拓公司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是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022年8月1日前的2022年7月15日,而非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因此,南郊居委会关于该笔50万元为恒拓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本案实际,予以认定。另外,如果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已同意将该款转化为履约保证金,根据前述约定,在履约担保期限届满即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2023年11月24日起90日即2024年2月22日以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偿还该笔履约保证金;如果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后未约定将该笔投标保证金转化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承包人中标且签订《施工合同》的2022年8月5日后的合理期限内,偿还承包人该笔投标保证金。因此,恒拓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南郊居委会偿还保证金50万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因南郊居委会未按约定返还恒拓公司该笔保证金,造成恒拓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因此,恒拓公司向南郊居委会主张以50万元为基数,自本案立案之日即202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合情合理,予以支持。
四、关于恒拓公司主张的代垫款及利息问题
恒拓公司主张,截至2025年4月18日,恒拓公司为南郊居委会代垫天然气、光纤款共计1,733,280元。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第三方机构已作出结算审核报告。因此,南郊居委会应返还代垫款1,733,280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损失。
南郊居委会认可恒拓公司有代南郊居委会垫付1,733,280元,但认为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的2000多万元中,包含上述1,733,280元。因此,无需单独偿还;如需偿还,只能按国家规定标准计付利息。
本院认为,南郊居委会主张恒拓公司代垫天然气、光纤款1,733,280元已偿还,但其未提交用途备注为偿还代垫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因此,南郊居委会关于代垫款1,733,280元已偿还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另外,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小区天然气入户费用及广电移动电信入网费用由中标单位先行垫付。”但恒拓公司代垫上述款项后,南郊居委会应何时偿还,双方未作明确约定。现恒拓公司以起诉方式主张南郊居委会返还该笔代垫款,合情合理,应予支持。关于代垫款利息问题,根据前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发包人确实无力按约定支付进度款,则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垫款或发包人当期应付款项的时间和金额,按月息2%向承包人支付垫款利息和违约金。”虽然恒拓公司主动将代垫款利率下调为年利率12%,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因此,对于恒拓公司主张的该笔款项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利息主张,有违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点问题,恒拓公司主张按实际垫付款项之次日起分段计算代垫款的利息损失,合情合理,予以支持。对于代垫款中的最后一笔226,080元,因恒拓公司未提交转账凭证确认该笔款项支付的具体时间,本院酌情调整为从2025年10月10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结合前述分析,本院对恒拓公司关于代垫款利息损失的主张依法调整为:以7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9,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算;以1,078,4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2,72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6,08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关于南郊村经联社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绿化及附属配套工程系属福安市南郊新村建设项目的附属工程,发包人南郊居委会于2019年9月29日与另案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南郊居委会在履行南郊新村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期间即2020年6月16日,南郊村经联社根据安委发〔2018〕1号文件要求,登记成立。原南郊居委会的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南郊村经联社,并由南郊村经联社作为该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承担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等功能;分立后的南郊居委会则承担居民自治事务。另外,在案涉《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南郊经联社向恒拓公司支付工程款达7,048,000元。此外,南郊村经联社亦在恒拓公司制作的《恒拓公司收南郊居委会、南郊经联社工程款明细》中,对南郊居委会和南郊经联社在案涉工程中已支付工程款22,078,186元,作了“情况属实”的结算确认。因此,恒拓公司主张南郊村经联社应对南郊居委会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另外,保全申请费系属诉讼费用。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恒拓公司的申请,诉前冻结了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存款2000万元。结合案件实际,本院决定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共同负担。现恒拓公司将其已支付的5000元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并要求南郊居委会、南郊村经联社赔偿该项损失,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恒拓公司之诉请,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另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南郊居委会向恒拓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恒拓公司依约应向南郊居委会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并及时提交完税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6,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7,751,187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5,438,35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176,763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代垫款1,733,280元及利息(以79,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9,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078,480元为基数,从2023年7月26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6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5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5年3月11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2,720元为基数,从2025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26,080元为基数,从2025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对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述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损失5000元;
六、驳回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52,853元,由福建恒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361元,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社区居民委员会、福安市城南街道南郊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共同负担130,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溦
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