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永安家园6号楼1单元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9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