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永安家园6号楼1单元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
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9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本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永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