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青280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德令哈市。
被执行人:宁夏恒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康平路悦海新开地购物广场1号公寓楼27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5641047104。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青2802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的金额或财产为准);
二、对被执行人方便执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的总价值,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成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