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冀0802执2613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远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66556558U。
法定代表人:***,130802198504040818。
被执行人:承德时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迎家小区第一幢1号底商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ELTA4XH。
法定代表人:***,130425198110141838。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依法进行网络查询、传统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票证券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案件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