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02民初5821号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校长。
被告:承德某筹建办公室(曾用名,天津某大学承德分校筹建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主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93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