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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应用技术学院筹建办公室等与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802民初5821号 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校长。 被告:承德某筹建办公室(曾用名,天津某大学承德分校筹建办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砖瓦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主任。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某、承德某筹建办公室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93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