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0424执恢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以长期履行的方式来兑现本案执行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湘0424执恢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