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4执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剑。
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银衡。
被执行人:李翠国,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许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国、许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国、许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查询。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翠国达成和解,遂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诗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涛
书记员周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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