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4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山县开云镇五一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董剑。
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集金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夏银衡。
被执行人:李翠国,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南岳区。
被执行人:许俊,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向伟贤,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与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国、许俊、向伟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表示与被执行人衡东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李翠国、许俊、向伟贤自行协商处理,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424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艺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岳 诚
书 记 员 周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