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3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义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津。
被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枫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开云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存款133320.0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志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汪耀华
书 记 员 汪 攀
校对责任人:周志文打印责任人:汪攀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