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423执恢2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剑。
委托代理人:向建新,男。
被执行人:衡山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丰源。
担保人:胡胤杰,男。
担保人:衡山县佳和采石场(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汪礼云。
关于本院办理的湖南省开云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衡山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次执行款1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423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符雅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校对责任人:唐声华 打印责任人:符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