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广东新环环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15152号 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福泽路9号之一***荔源科技产业园第1栋第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环环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大雁工业区魁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2103(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新环环机电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4元,减半收取125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73元,合计2330元,由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蓝海洋水性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