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21608号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乐百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7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04元、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燕文
人民陪审员 姚锦桓
人民陪审员 林运征
书 记 员 常潆尹
书 记 员 曾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