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华士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9365号之一
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士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华士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计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环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