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0271民初14709号
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新村二里108号广安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康庄(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江阳西路南、润扬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江苏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广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