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国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某某、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4023民初19号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赛天(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某,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谢某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国盛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告:伊犁某某霍城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负责人:林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某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谢某某、伊犁某某霍城分公司、伊犁某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